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