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