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