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