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