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