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