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