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