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