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