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伍姓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伍姓湖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开展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永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落实伍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伍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落实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伍姓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五)负责伍姓湖防汛抗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伍姓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伍姓湖保护工作。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伍姓湖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