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在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内,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