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