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