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在实施城市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退出占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