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在实施城市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退出占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