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满足排水需要;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