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活动等行为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