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