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