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