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