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