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明确禁设区和限设区,在规划区科学统筹、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