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协助;(二)及时报告涉及间谍行为的可疑情况及其线索;(三)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国家秘密;(四)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证据;(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