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