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