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