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