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