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