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