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因科学研究、教学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