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