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