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