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