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信息和执法监管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新业态、工艺、技术、材料等中的新型危险源加强辨识评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