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提高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比重。

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已经形成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同步移交。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馆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