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办理业务形成的材料,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其移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按照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