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审核,依法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发生密级变更或者解密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档案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