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涉及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专业档案的管理,重点加强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专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专业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