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