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