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场监管、人防、城管、公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