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