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阅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决策、不动产登记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运用地下管线相关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