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现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对于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可能损害既有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措施。

未按要求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措施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挖掘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