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