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推动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