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造成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