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本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