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