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按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